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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數是民主還是暴力?從「龍腦」事件看都更法規爭議 – 風傳媒
2012年,文林苑事件爆發,隨著怪手強拆王家房子、聲援者不顧自身安危奮力保護王家的畫面反覆播送,社會開始檢討現行的都更制度,反思都更程序中的多數決機制是否民主,並促成大法官釋憲,判定《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違憲而推動修法;但3年過去了,《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仍靜靜躺在立法院,而在台北市中正區的汀州路上,1棟獨然聳立的老透天厝,再次勾勒出同意戶與不同意戶的紛爭,也凸顯了都更難解的公益性及民主習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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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卻無法都更 居民:政府在做什麼?
光禿禿的工地上坐落著1棟老房子,這是永功里都更不同意戶羅先生的房子。著迷於風水的屋主羅先生認為,老屋所在地為龍脈中的「龍腦」,堅決保留原屋,市府也擔憂強拆民屋將再引起爭議而罷手,但在其餘80餘間房屋皆已拆除的情況下,不僅羅先生的房子無法再住人,其餘同意都更住戶也必須在外租屋。
原住戶強調,此都更是由住戶自行發起,經過10年的協商整合終於成案。由於該地於《都更條例》遭判違憲失效前便成案,且同意比率將近99%,遠高於法定的同意門檻,以法令來說完全合法,市府現在的做法,讓原住戶因而忍不住高喊「政府你在做什麼?」
日前,都更同意戶找來台北市議員童仲彥召開記者會,希望北市府能儘快以公權力介入此案、強制執行都更,而台北市長柯文哲在備詢後也親自到永功里辦公室中與羅先生對談,便是希望能透過「開釋」的方式讓羅先生願意參與都更,不過最終柯P無功而返。
儘管羅先生不願參與都更的理由較為特殊,但整起事件和我們一般所熟悉的都更案並無太大差異:同意戶高喊著我要回家、不同意戶努力捍衛自身財產權,兩者間存在激化對立,而政府卻成為卡在中間的為難角色。這些戲碼在都更案中反覆上演,說明了3年前的文林苑事件,並未對台灣都更帶來新氣象,同意戶與不同意戶一覺醒來,發現彼此仍然身處同一個惡夢中,在惡夢中反覆問著「『少數服從多數,多數尊重少數』真的是民主準則嗎?」
文林苑事件為都更帶來什麼影響?
要釐清永功里都更為何窒礙難行,須從翻轉都更意義的文林苑事件說起,好比永功里都更同意戶游太太曾說「我們就是運氣不好,剛好碰到文林苑事件」,或者北市府表示「考量社會氛圍」,這都是3年前文林苑事件的後續影響。
雖然文林苑事件在2014年隨著地主之一的王耀德自拆組合屋、王家與樂揚建設和解而落幕,但「都更」2字早已帶給社會難以抹滅的陰影,也促成司法院於2013年4月26日認定《都市更新條例》中部分條文違憲的釋字第?709?號,指出3項都更條文因不符正當程序而違憲,若3條條文未於1年內完成修法,將於2014年4月26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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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文林苑事件引起社會矚目、《都更條例》條文違憲即將失效,行政院及民間也起手草擬《都更條例》修正草案。而在政院版的修正草案中,其中1項修正重點即為「檢討多數決強制機制」,著重於提高「都市更新事業計劃」中的取得同意之門檻,好比自行劃定更新單元的產權所有人同意比重門檻由3/4調整至4/5等,但這樣的修正引來長期關心迫遷議題的政大地政系教授徐世榮批評,認為提高同意門檻並不代表極具公益性,仍落入數人頭的「少數服從多數」舊思維中。
而在朝野提出多達20個修正版本中,較具爭議性的條文包括現行《都更條例》第11條「未經劃定實施更新地區可自行劃定並提出申請」及被稱為「強拆條款」的第36條及實施者可免附權利證明文件申請建照的第34條,還有聽證會程序、同意門檻及容積獎勵等相關法條,不過在今年5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協商中,仍因爭議太大而無具體進展,最終宣布擇期再審。
《都更條例》修法未過,隨著宣判違憲的第10條及第19條失效,宣告違憲後的都更就此停擺。對此,營建署都更處林簡任技正表示,宣告違憲的第10條為「都市更新事業概要」,宣告之後的案子皆不受理,不過永功里的都更案件在宣告違憲前便通過事業概要核准及權利變換核准,因此並不受709號釋憲案影響;而在第10條失效後,全國所有事業概要的案子皆不受理,但無法取得事業概要並不代表無法辦都更,由於事業概要門檻較低,若都更案件能通過門檻更高的第22條「事業計劃」門檻,同樣可以辦理都更。
根據營建署至今年6月底的統計,全台1711件民間辦理都市更新件數中,通過概要核准共有513件,而事業計畫通過核定,施工者有76件、未動工者共有139件,仍以北部地區辦理都更的比例最高。
(營建署口罩提供)
何謂民主?什麼又是公益性?
當行政院版修正草案將重點擺在調高同意比例門檻以取得都更代表性時,似乎仍難以說明,為何開過無數次會議、同意比例高達99%的永功里都更案無法推動。究竟都更程序中的民主是什麼?少數服從多數究竟是民主或是多數暴力?對此,長期關心都更議題的學者及專家紛紛將重點擺在何謂「公益性」。
曾擔任王家委任律師的人權律師詹順貴表示,雖然釋字709號中指出推動都更程序正當性之重要,但並沒有明確解釋為何多數決符合民主原則。詹順貴指出,要符合《憲法》第23條「增進公共利益」才能限制人民基本權利,因此若要限制基本權利,應能講出具有高度公益性的理由,而現行多數決並不代表公益性,除非是法律上的共有或者事實上的命運共同體,好比1棟海砂屋大樓中不同樓層的住戶,或者因繼承關係變成共有事實才可以,「不然有人喜歡住高樓大廈,有人喜歡住自己的平房,為什麼可以透過多數決來決定另一個與其他人沒有相關的命運呢?」
「我們就是很缺乏都市更新計畫啦!我們現在有的是更新地區的計畫,而不是1個都市更新計畫。」徐世榮指出,現行的都更單元多由建商或住戶自行劃定,並非由政府經過完整全面考量的「都市計畫」,往往淪為只是住宅的改建。徐世榮說,台北市有9成的都更案件皆採用現行《都更條例》第11條「未經劃定實施更新地區可自行劃定並提出申請」來都更,導致推動都更的地區多半是高地價地區,而非真正需要重建、整修的老舊社區,他建議都更應採第5條,由地方政府經全面調查及評估後,視實際需要「分別訂定都市更新計畫」,這才是都更的正當程序。
至於原先就被市政府劃入都更區域內的永功里,難道不算政府劃出的都市更新計畫嗎?徐世榮認為,劃定都更區並不等於政府經過全面通盤考量的都市更新計畫,即使屋齡高也不代表一定要都更,若要都更,應明確了解該地區都更的公益性,將道路等公共設施都納入考量,經過嚴謹的法律程序才能核定,否則《都更條例》便淪為「住宅改建條例」,他建議未來《都更條例》可以學習日本的制度,將住宅改建及都市更新的法令分開來,才能因應不同需求、減少多數暴力的情況發生。
至於是否要達到百分百的共識才能推動都更?徐世榮認為,若政府經過非常嚴謹的都更計畫核定,確定都更符合公益性,那即使有少數不同意戶也可強制執行;詹順貴也說,並不是一定要百分百同意才能進行都更,他認為由政府主導的公辦都更產生的爭議較小,如果是居民自行推動的自辦都更,則應將土地從屬一塊一塊分開來看,好比一塊土地中分10筆土地、每筆土地有多位所有人,那應讓每筆土地所有人自行決定是否參與都更,而非讓其他塊土地所有人以多數決決定該塊土地是否參與。此外,他也以自己設計的修法版本為例,表示若政府真的想說服人民有公益性,那可以採取徵收的方式,透過較有明確公共利益判準流程的徵收取代強拆,來說服人民該都更是否具有公共利益。
詹順貴認為,隨著文林苑事件落幕,社會對於都更的關注變小,行政院版的《都更條例》仍持續向建商傾斜,因此許多迫遷的民間團體目前希望《都更條例修正草案》不要通過,才能暫緩現行不公義的都更制度。
永功里都更究竟是哪裡出問題?
已推動10年的永功里都更正是舊有《都更條例》的產物,也許因為部分條文有瑕疵而不夠完美,但已因信任而投入成本的居民又是何辜?台北市政府雖然憂心社會氛圍而不願強制執行,但先前發出的拆照卻已拉高同意戶與不同意戶間的對立,就像擔任都更召集人的原住戶謝水永曾感嘆的,「房子還沒拆還沒關係喔,大家再搬回去就好」,暴露出的是政府憂心社會氛圍但卻只「做半套」的瑕疵。
「這個就是台北市政府的問題啊!他為什麼要建照發得這麼快?讓別人拆掉之後有家歸不得,然後人家有家歸不得,就把矛頭指向想提前拆房的建商,但矛頭應指向台北市政府,為什麼還沒全部同意就發建照給它?但現在他們就全部閃一邊啊,就故意挑起同意者跟不同意者的對立,而最應該負責的都更實施者及台北市政府都閃一邊去啊!」詹順貴忿忿不平地說。
對此,負責的台北市都更處表示,是否拆屋是由實施者向建管處提出申請,隨後才由都更處核定,但現行府方仍是以力求圓滿為考量,希望可以達成協商、確認共識之後才出手。
至於核准拆屋造成同意戶及非同意戶對立的法源依據為何,營建署都更處林簡任技正指出,目前拆照乃是依據現行《都更條例》第34條「依權利變換計畫申請建築執照,得以實施者名義為之,並免檢附土地、建物及他項權利證明文件」核發;詹順貴則表示,在新修法草案中已禁止,但舊法條中仍有類似的強拆條款,他並說台北市政府一邊說要達到全數同意才能推行,現在一邊繼續發給未達全部同意者的都更案拆除執照,他認為都更處、建管處互踢皮球都是藉口,所有公文都須市長及副市長核定,難道柯P都不用負責嗎?並怒批「柯P所謂的SOP都是騙人的啦!他根本管不到底下的人。」
原先被視為完美典範的永功里都更案,因為1位不同意戶奇異的主張而陷入許多都更案最常碰到的僵局,支持同意戶及不同意戶的聲音皆大有人在,但細看同意戶及不同意戶的故事,可以發現沒有哪邊是所謂的「惡人」,法律、體制上的瑕疵不該以劃分兩邊誰是誰非的簡易標準來判定,而應上升至整體制度來看待現行都更可能遇到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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